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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新调整户口迁移事项办事指南(与高校学生相关的事项)
栏目:户籍管理 作者:tongxin 来源: 时间:2017-05-23 15:14:05 点击:6211


 

一、毕业3年内在汉就业创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原文件第十条)

(一)办理条件

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不满3年的毕业生;

2、在汉就业创业;

3在新城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或学生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和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缴税凭证(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原件)

5、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住房屋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落户地所在分局户籍窗口申报

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四)办理期限

材料准确齐全当场办理。

 

    二、毕业超过3年在汉就业创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原文件第十一条)

(一)办理条件

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已满3年,本科学历(含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年龄不满35周岁、专科学历年龄不满30周岁的毕业生;

2、在本市就业创业,就业的单位连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1年以上,创业的正常经营半年以上;

3、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

4、在新城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5、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二)需提交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和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认证留学回国人员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人员提供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连续缴纳1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半年以上缴税凭证(合伙人还需提供股份证明材料原件);

5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住房屋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6、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落户地所在分局户籍窗口申报;

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

3、分局审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四)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三、学生(人才)集体户滞留人员落户(原文件第十四条)

    (一)办理条件

武汉地区学生集体户、省就业指导中心集体户(武昌区丁字110号、武昌区中南二路77号、武昌区洪山路8号)滞留超过3年以上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1. 在汉就业创业;

  2. 在本市依法取得自有房屋;

    3、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结婚。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和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就业人员提供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缴税凭证(合伙人还需提供股份证明材料原件);

    5、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结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住房屋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落户地所在分局户籍窗口申报;

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批准入户通知单》。

(四)办理期限

材料准确齐全当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