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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财税职业学院关于印发《湖北财税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栏目:消防类 作者:sunyanni 来源:http://bwc.local.hbcszyxy.edu.cn/ 时间:2025-12-04 15:11:09 点击:107

鄂财税职院发〔2018〕12号

 

 

 

湖北财税职业学院关于印发

《湖北财税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湖北财税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湖北财税职业学院

2018年1月18日

 

湖北财税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人身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公安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8号令,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学校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法定代表人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分管校领导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学校领导及各部门职责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建立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五)组织学校各部门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六)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七)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是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在上级消防部门的指导和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聘请专业消防公司进行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学校各部门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掌握扑救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督促物业承包公司对相关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监督驻校内其他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参与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五条  学校其他各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学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并落实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使全体员工达到“三会”要求(即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四)定期对部门管理范围内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确定本部门的安全员,成立消防安全小组,并制定本部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六)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动用明火主动报保卫处备案;

(七)发生火情时,部门要及时扑灭初期火情,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八)对公安和学校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严格按要求整改,完善安全防范措施;

(九)如遇火灾,各部门要按相关规定程序与措施处置;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学校义务消防队消防安全职责

保卫处全体人员、物业承保公司保安人员和教职工安全员、学生安全员是学校义务消防队成员,承担学校消防安全的义务,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和消防法规;

(二)在学校的领导下和保卫处的具体指导下进行消防工作,开展防火宣传,制止和劝阻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安全员要定期参加消防知识培训及灭火训练;协助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发生火灾时,要及时赶赴现场,服从现场统一指挥和调配;积极参加灭火工作;并保护现场证据,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七条  驻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使用部门和保卫处参加。

(二)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使用部门和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和消防管理部门备案。

(三)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四)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本着“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由使用单位进行管理;

(五)驻学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施工现场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经常与学校保卫处联系,并接受学校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

第三章  重点部位和公共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校重点部位和公共聚集场所主要有体育馆、大学生孵化基地、干训大厦、书库、学术报告厅、学生活动中心、档案室、食堂、学生公寓、图书馆、教室、实训室、机房等。其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消防法》,依法加强自我管理,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二)制定重点部位和公共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制度、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逐级确定所属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各重点部位和公共聚集场所的管理部门要确保其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并做好检查记录。如有损坏报保卫处更换维护。

(四)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有关规定获得批准方可举办。超过一定规模的大型活动,依法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经同意后方可举办。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制止。

(五)学生公寓、教室和活动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乱接电线,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四章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第九条  安全疏散设施是指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火灾事故广播等人员疏散和指导疏散的设施。

(一)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由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各安全疏散设施;

(二)各相关部门应保障疏散通道及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三)严禁封闭安全出口、或将安全疏散标志遮挡、覆盖;

(四)各类实训室、档案室和库房内放置各种材料和设备时,应按照要求预留安全通道;

(五)安全疏散设施要经常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做好检查记录。如有损坏报保卫处更换维护。

第五章  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

第十条  消防设施、器材属学校公共财产,由保卫处负责购置、配置、并登记造册。

(一)各部门要确定专人对本部门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加强管理,经常检查、清点、保养,并建立档案;因失职造成不良后果,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消防器材除在扑灭火灾等紧急情况使用外,严禁挪作它用;

第六章  部门(部位)防火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部位)要加强防火检查,确保消防安全。

(一)各部门下班应及时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二)办公室、档案室、打印室、财务室对存放有大量纸张类易燃物品应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严禁将纸张用烧毁方式进行毁灭;

(三)实验室、实训室要建立健全各种安全操作规程,并教育学生严格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严禁无人状态下运行;

(四)广播室、配电室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电工必须持证操作,室内电气设备要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五)图书馆要明确值班人员职责,发现异常情况,正确判断及时处理;

(六)车库及学校公车上必须配备灭火器,并明确落实相关责任人,确保车库和公车消防安全;

(七)消防重点部位和公共聚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防火规定,避免发生各种危险事故,使用结束时要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八)学校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其用人单位负责;

(九)校园内房屋产权人出租房屋时,双方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十)发生火灾时,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期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应当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  建立消防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和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消防档案,实行分级管理。消防安全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各类建筑物使用前后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三)消防安全制度;

(四)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维修登记;

(五)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人员情况;

(六)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上岗前培训登记情况;

(七)安全培训、防火检查、火灾发生及整改、奖惩等记录情况;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八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  学校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一)有针对性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使师生员工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二)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每年新生入学教育方案中,保卫处组织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学生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扑救和疏散逃生技能。

第九章  消防安全检查内容

第十四条  学校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全校消防安全检查,各部门对本部门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重点部位坚持日常性防火巡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章  消防安全整改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遵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工作。

(一)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消防检查人员要及时纠正违章行为,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燃放鞭炮等违反禁令的;

2.将安全出口封闭、遮挡或占用、堆放物品影响通道畅通的;

3.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4.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5.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二)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以及下述无力解决的火灾隐患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1.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保卫处根据火灾危险情况要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并按时进行复查;

2.部门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用书面形式向学校领导和学校保卫处及时报告,提出整改方案。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部门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3.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各部门要将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的整改情况报学校保卫处存档备查;

4.对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并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按规定期限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一章  奖惩

第十六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作为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认真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消防规定, 存在火灾隐患不按公安和学校保卫处意见及时整改的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公共财产较大损失或人身安全事故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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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财税职业学院保卫处承办        办公室2018年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