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交通类 作者:sunyanni 来源:http://bwc.local.hbcszyxy.edu.cn/ 时间:2026-08-25 09:33:16 点击:110
湖北财税职业学院校园出入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筑牢校园安全第一道防线,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等相关法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入校园的师生员工、家属、外来访客、各类车辆以及校内开展的各类活动,全校各部门、全体人员均需严格遵守本规定要求。
第三条 校园出入管理工作遵循“依规管控、保障安全、从严从紧,政策稳定”的原则,由学校保卫处作为主管职能部门,统筹负责校门值守、出入核验、秩序维护等全流程管理工作。
第二章 门卫值守队伍管理
第四条 学校所有校门实行24小时全天候值班制度,根据校门通行流量配置双岗值守人员,值守人员统一着制式保安服装,做到衣着整洁、仪表端庄、文明执勤。
第五条 值守人员当班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严格落实交接班登记制度,详实记录值班日志、人员车辆出入记录、异常情况处置记录等档案资料,不得擅离职守。
第六条 值守人员当班期间严禁饮酒、睡觉、从事打牌娱乐等与执勤无关的活动,接待来访人员需态度和蔼、礼貌规范,严禁与入校人员发生争执冲突。
第七条 值守人员需熟练掌握门禁系统操作、应急处置流程、安防器材使用方法,遇突发情况立即处置并第一时间上报保卫部门,严禁迟报、瞒报可疑情况和安全隐患。
第三章 人员出入管理
第八条 校内师生员工、常驻家属、住户、租户可凭校园一卡通、校园APP通行二维码或人脸识别核验身份进出校园,进出时需主动配合安保人员的抽查核验。
第九条 校内外包用工、运维人员、商户工作人员、短期交流访问学者等临时常驻人员,由所属管理部门统一向保卫处申请对应合同期或活动期的门禁授权,审批通过后方可凭证件或人脸识别入校。
第十条 校外临时来访人员入校实行“登记制”:
来校参加培训的学员,凭住宿房卡出入校园;
校外临时来访人员需在校门口与校内对接人取得电话联系,经门卫值守人员确认,填写登记信息后方可入校;
团体访客需提前3个工作日向学校保卫部门提交预约申请,明确来访人员名单、来访事由和行程安排,经审批通过后统一从指定校门核验入校。
新闻记者、境外及港澳台来访人员入校开展公务活动,需提前与学校宣传、外事等对应职能部门报备,经审批同意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在门岗完成登记方可进入校园。
校内临时施工人员需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佩戴学校统一核发的《临时出入证》,经门岗核验信息后方可出入校园。
严禁校外闲杂人员进入校园,严禁以翻越围墙、冲撞闸机等方式强行入校,违规者将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一条 学校夜间实行封闭式管理,超过规定时间夜出的学生(23:00)、学员(22:00)需获得相关管理人员批准后,在门岗处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章 车辆出入管理
出入车辆管理按《湖北财税职业学院校园交通管理办法(修订稿)》鄂财税职院发〔2017〕44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校内机动车辆实行分类授权管理:
学校公务用车、教职工本人名下第1台车辆,经所属部门和保卫处审核通过后,可办理长期免费通行授权;
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特殊车辆,无需预约直接放行,入校后第一时间上报保卫出备案;
临时入校的公务车辆,需经校内对口单位提前预约审批,入校时在指定区域停放;
社会临时入校车辆需严格遵守校园限速规定,主动礼让行人,按指定车位规范停放,出校时按规定缴纳停车费。
第十三条 严禁无牌无证车辆、装载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的无关车辆入校;施工车辆、运载大件物品的货车入校,需持校内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批证明,经门卫核验登记后方可入校。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入校后按指定区域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占用消防通道和人行步道;校园内严禁超速骑行、骑车带人、追逐竞驶。
第五章 物品出入管理
第十五条 人员携带公物出校,需持有所属部门加盖公章的物品放行证明,经门卫核验物品与证明信息一致后方可放行;无有效放行证明的公物,门卫有权暂扣并上报保卫部门处置。
第十六条 携带私人大件贵重物品出校,需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在门卫处完成登记后方可带出校园;校外人员入校时携带的贵重物品,需主动报备登记,离校时核验无误后方可出校。
第十七条 严禁将非教学用途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受治安管制的枪支器具、违规动物等带入校园,一经发现门卫立即予以暂扣,移交公安机关或学校保卫部门处置。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八条 对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及时排查处置安全隐患、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值守人员和相关部门,学校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入校人员,门卫有权依规劝阻、批评教育;拒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扰乱校门秩序的,移交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二十条 对值守期间擅离职守、违规放行无关人员车辆,造成校园安全隐患的门卫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扣款、通报批评直至解除聘用合同的处理;情节严重引发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门卫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