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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财税职业学院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
栏目:交通类 作者:sunyanni 来源:http://bwc.local.hbcszyxy.edu.cn/ 时间:2025-12-04 15:04:38 点击:105

                                                                                                            湖北财税职业学院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营造安全、和谐、文明的交通环境,严格遵循安全与规范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 学校成立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园安全的校领导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工作协作机制,统筹协调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各成员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一)保卫处牵头负责校园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依据本办法合理划定停车区域及相应标识,对师生电动自行车进行实名登记备案,依法依规对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处理。

(二)学生工作处做好学生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安全宣传教育,共同营造规范用车、安全充电、有序停放、文明骑行的良好氛围。协助保卫处对学生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及将蓄电池带入室内充电或者飞线充电等相关行为进行查处。

(三)后勤财务处督促物业公司、学生食堂承包公司对校园电动自行车规范停放管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建筑物和飞线充电等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和自查自纠,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协助保卫处做好校内公用电动自行车充电柜(桩)的建设和运维管理工作。

(四)继续教育处督促干训学员、干训楼承包公司对校园电动自行车规范停放管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建筑物和飞线充电等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和自查自纠,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实训与国际合作中心对电动自行车使用人人脸识别系统提供技术支持。

(六)监察室对相关部门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因履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七)其它各部门协助保卫处做好人员身份核对、登记备案、违规处理等管理工作。

第二  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

第二 校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须经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并悬挂号牌,保持其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禁止使用伪造、变造、套用的电动自行车号牌。

第三 校内合规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电动自行车使用人需填写申请表,与保卫处签订安全承诺书,录入人脸识别系统,否则不得入校或在校内行驶。

第四条 按照非必要不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原则,严格控制校园电动自行车数量。确需使用的,按照“使用人申请、部门审核、登记备案、识别录入”的流程办理校园通行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一)确需使用电动自行车的人员填写《湖北财税职业学院电动自行车使用申请表》;

(二)所属部门审核;

(三)保卫处登记备案,签订安全承诺书;

(四)实训与国际合作中心凭申请表办理人脸识别录入。

第三  行驶管理

第五 在校园道路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违反者将被警告或暂扣车辆交由所属部门处理 

(一)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校园交通安全相关规定;

(二)驾驶者必须年满16周岁。因年迈或者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人员,应当避免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三)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四)校内行车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礼让行人;

(五)电动自行车可在驾驶人后部固定座椅内限载1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搭载6周岁以下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不得搭载成人。  

(六)不得曲折竞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校园内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六 从事送水、送报、送快递、送外卖等校外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进入校园。

第四  停放管理

第七 保卫处会同后勤财务处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进行划定,设置围栏和标识。根据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宿舍、食堂、运动场馆、其他人员聚集点的情况,合理设置区域范围,避免无序停放。

第八 电动自行车应按划定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机动车停车场(位)、人行道、绿化带等禁停区域停放。不得在未设立停放点的区域停放。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宿舍、教学楼、办公楼、住宅楼等生活、学习、办公场所。对于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相关责任单位要及时制止,摆放整齐。

第九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因过失导致损坏的,肇事车主须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十条 长期不用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及时清理并办理注销手续,不得在校园内停放。长期无人使用或无牌无证的电动自行车,经公示后,保卫处会同后勤财务处进行清理。

第五  充电管理

第十一 电动自行车须到充电柜(桩)进行充电,充电时应当使用符合规范的充电器,保障充电安全。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定期检修蓄电池电气线路,防止因电气线路老化、短路等原因引发火灾事故。

第十二 严禁在室内、楼道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带入室内充电,禁止采用私拉插线板飞线充电等方式违规充电。

第六  违规处理

第十三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 电动自行车违规责任人保卫处将视情节给予警告、通告所属部门、取消通行授权等方式处理

第十五 在校园内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导致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交由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 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改装拼装车、未上牌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保卫进行拦停、暂扣等管理,同时联系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 附则

第十七 本办法由保卫负责解释。

第十八 本办法自20251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