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  
在线咨询
交通类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交通类 >> 阅读内容
湖北财税职业学院关于印发《湖北财税职业学院校园交通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栏目:交通类 作者:sunyanni 来源:http://bwc.local.hbcszyxy.edu.cn/ 时间:2025-12-04 15:06:39 点击:114

鄂财税职院发〔2017〕44号

 

 

 

湖北财税职业学院关于印发

《湖北财税职业学院校园交通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湖北财税职业学院校园交通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落实。

附件:1. 学院车辆统计表

2. 社会车辆停放学院审批表

3. 湖北财税职业学院公务车辆接待票申请表

4. 停车协议书

湖北财税职业学院

2017年6月13日

湖北财税职业学院校园交通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管理,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有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以及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校园道路上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校园交通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校园道路交通活动受法律保护,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劝阻、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学院负责校园道路交通设施和停车场(位)规划,审定学院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研究其他涉及学院交通管理的事项。

第六条 保卫处负责在校园道路交通规划建设的基础上,对进出校园车辆进行管理,维护校内交通秩序,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及案件。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经常对本单位的师生员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制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

第三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八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十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提前三天征得基建规划部门的同意,并报保卫处备案。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做好安全警示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在校园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保卫处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十二条 保卫处根据道路和学院实际,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做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学院师生员工公告。

第四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三条 仅允许在保卫处登记后的车辆进入学校,严禁一切外来无关车辆进入校园。外来因公来访车辆预约登记进校。

第十四条 学院车辆管理系统上线后,学院教职工车辆以部门为单位统一上报。居住在学院内的人员,以户主为单位上报车辆,如户主将房屋出租或转卖,校外人员如有车辆需停放或进出校园的,按校外车辆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机动车进出校园应主动接受门卫人员的管理,临时来访的社会车辆,应按照武汉市物价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停车资源占用费。

第十六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校内交通标志提示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规停车。

第十七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应减速慢行,校园道路限速为5公里/小时。驾驶人驾驶车辆时应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时,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以非机动车和行人优先的原则通行。

第十八条 严禁赛车类摩托、货运类三轮摩托进入校园。

第十九条 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离开校园的车辆,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在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并主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验。

第五章 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第二十条 倡导师生员工绿色出行,尽量减少在校园交通中使用机动车。

第二十一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没有划定人行道的道路应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行道路或交叉路口时,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二十二条 非机动车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校内居民未满14岁的儿童,不得在校园道路上骑自行车玩耍。

第二十三条 校园内应安全、文明骑行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严禁逆向行驶、骑车时使用手机、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双手脱把、攀扶其他车辆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骑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校园内有以下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在道路上溜旱冰、滑轮板等;

(二)在道路上坐卧、嬉闹、打球、放风筝、遛宠物等;

(三)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

(四)学院内严禁学车、练车。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车辆停放

第二十五条 自动识别免费通行停放车辆:

(一)执行公务或任务的车辆及特种车辆(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运钞车、垃圾清运车、殡仪车、邮政专用车、工程抢险车等)。

(二)车主为学院在册教职工(含配偶、父母及子女)的第1辆小型车辆,双职工限2辆小型车辆。

(三)学院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的第1辆小型车辆(车主须为本人或配偶)。

(四)大学生孵化基地学生本人的第1辆小型车辆。

(五)参与学院大型活动、会议及培训学员的车辆。

第二十六条  按年缴费自动识别通行停放车辆:

(一)东区大门地下停车场,校内教职工每辆车每年缴费200元。东区大门地下停车场实行固定停车位编号管理,车主只能在自己的车位停放车辆,不得占用他人车位停放,禁止将自己车位自行另租他人。

(二)在校园内居住的教职工及其父母、子女的第二辆车每车每年收取360元(双职工除外),超过两辆的,超出车辆每车每年收取1200元

(三)干训大楼工作人员凭行车证、驾驶证、身份证办理车辆登记手续,每车每年600元。(必须本人所使用车辆,限一辆)

(四)学院物业人员、食堂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人员的中小型车辆每车每年收取1200元,大型车辆不予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临时来访的社会车辆计时收费:

按照武汉市规定的单位内部停车收费标准执行,半小时内免费,1小时3元以此类推,一天内超过8小时按25包干。

第二十八条 属于公务接待的外来机动车辆,由校内各接待单位按要求填写《湖北财税职业学院公务车辆接待票申请表》到保卫处核定后领取《接待票》,车辆出校时凭《接待票》放行,一车一票,入校后当日有效。

第二十九条 费用缴纳

(一)申请办理自动识别授权车辆的单位或个人,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按上述规定到学院财务室缴费,凭缴费收据到保卫处办理通行停放授权手续。

(二)临时来校机动车进校时自动计时,出门时按计时缴费,并领取税务票据。

第三十条 所收费用全额上缴学院财务室,纳入学院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有序停放在学校指定停车场或临时停车位,确保道路与消防通道畅通;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学校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时,机动车的行驶路线和停放应服从统一指挥。

第三十二条 校园人行道、消防通道、楼宇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放车辆。

第三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进入学校的大型车辆、因举办大型活动需进入学校的校外车辆,使用单位应事先向保卫处报备并办理临时出入手续,在指定位置规范停放。

第三十四条 校外因公来访车辆不得在校内过夜停放,确有需要者,须经保卫处同意,并在指定的停车场所或临时停放点停放车辆。

第三十五条 非机动车应在指定区域内有序停放,全校所有办公楼、教学楼、实训楼、宿舍楼和其他用房等的走道内一律不得停放非机动车。

第七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六条 校内单位和个人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校内通报,并纳入单位学校年度综合考评,情节严重者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校外人员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情节轻微的,经批评教育后劝诫离校;经劝说无效或情节较重的,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凡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且告知后不予立即纠正的,保卫处取证完毕后,通知交管部门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移现场。

第三十九条 凡是停放在学校露天公共区域同一位置超过半年无人维护使用的机动车辆,如告知后依旧不将车辆移走,保卫处将通知交管部门进行拖移处理,移出校园。

第四十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向学校保卫处作书面解释或检查。

第八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四十一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拨打报警电话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学校保卫处。

第四十二条 保卫处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维持现场秩序,指挥疏导交通,并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和处置交通事故。

第四十三条 在校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需保卫处出具相关证明的,必须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向保卫处报告,否则事后保卫处将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条 凡是符合简易处理的交通事故类型,当事人应尽快将车辆撤离交通事故现场,不得阻碍交通。

第四十五条 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湖北财税职业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和执行。

 

 

 

 

 

 

 

 

 

 

 

 

 

 

 

 

附件1:

学院车辆统计表

 

序号

车辆型号及颜色

车牌号

姓名

联系电话

部门(系)

1

 

 

 

 

 

2

 

 

 

 

 

3

 

 

 

 

 

4

 

 

 

 

 

5

 

 

 

 

 

6

 

 

 

 

 

 

 

 

 

 

 

 

 

 

 

 

 

 

 

 

 

 

 

 

 

 

 

 

 

 

 

 

 

 

 

 

 

 

 

 

 

 

 

 

 

 

 

附件2:

社会车辆停放学院审批表

申 请 人 信 息

姓 名


性 别


职 业


(1寸登记照)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工 作 单 位

学院联系人

现居住地址

车 辆 信 息

品牌、颜色


车辆型号


车牌号码


行驶证
(发动机号)


驾驶证识别代码


注 意 事 项

  
1、 按照学院车辆管理办法,社会车辆统一停放在学院东区大门规划停车位,停车费每车每年1200元,由后勤财务处统一收取;不得在规划停车位之外乱停乱放,如因乱停乱放发生意外事故,由车主自行承担责任。(以每年的缴费时间为循环周期,每年办理一次手续。办理停车手续需上交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驾照复印件、行车证复印件,并在相关复印件上签字)
2、 校外每家每户只能停放一辆机动车。以上交的资料为准。
3、 停放在学院的车辆禁止野蛮驾驶,鸣笛等行为,以免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如遇学院大型活动,社会车辆自行寻找其他地方暂时停放
4、学院只提供车辆停放点,不负责车辆相关安全及车内物品的保管。请不要在车辆上存放贵重物品,如有损失,自行承担。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保卫处意见


院领导意见


 

附件3:

湖北财税职业学院公务车辆接待票申请表

 

                             填表时间:            

申请单位

 

事由

 

申请数量

 

经办人

 

申请单位领导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  位(盖章)

保卫处

审核

 

 

负责人(签字):          单  位(盖章)


 

 

 

 

 

附件4:

停车协议书

 

甲方:湖北财税职业学院

乙方:

就乙方在甲方停车场停放车辆一事,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提供给乙方1个机动免费停车位,并保证乙方任意1辆车能正常停放在停车位,超出1辆车,按《湖北财税职业学院校园交通管理办法》补交车费。期限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计算。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依法对停车场、乙方车辆进行管理服务,因乙方不服从管理,造成停车场设施或他人车辆损坏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

2.甲方负责车场设施的安装、维护、保养,保证停车位的正常使用功能。

3.甲方负责停车位的清洁卫生工作。

三、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合理使用停车场停放车辆,有权监督甲方对车场的管理,并提出建议。

2.乙方应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按位停车,停车时车头朝外,不在消防安全通道上停车,不在消防门口、防火卷帘门下停车,不得将车辆停于停车场进出口处,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3.乙方车辆须办理相应保险手续,装配可靠的防盗报警系统,并经常检修车辆,以便防盗、防火、防漏油等,否则乙方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责任。

4.乙方自行保管车内财物,不要将贵重物品存放于车内,如发生意外损失财物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四、协议到期后乙方仍按本协议约定使用停车位,本协议以一年为期限自动续延。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六、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相关部门诉讼解决。

甲方:湖北财税职业学院

乙方:

 

湖北财税职业学院

                                   

(以部门为单位填写)

 

 

 

 

 

 

信息公开选项:公开

湖北财税职业学院保卫处承办        办公室2017年6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