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治安类 作者:sunyanni 来源:http://bwc.local.hbcszyxy.edu.cn/ 时间:2025-12-04 15:09:57 点击:103
鄂财税职院发〔2018〕11号
湖北财税职业学院关于印发
《湖北财税职业学院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湖北财税职业学院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湖北财税职业学院
2018年1月17日
湖北财税职业学院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本校师生员工以及进入校园活动的校外人员。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三条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部门、学生班级三级负责制。学校各部门及师生员工均有维护学校良好治安秩序,保护学校财产和人身权益不受侵犯的责任,都有遵守、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的义务。
第四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治安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是校园治安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对解决分管工作中所涉及的治安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保卫处是学校主管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案件;并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学校各部门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 其他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的治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各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做好校园治安管理工作,并有保障单位内部安全、对本部门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确保本部门师生员工遵纪守法的义务。各部门在开展具体工作中应全面考虑保障师生安全和校园秩序的要求,减少安全隐患的出现。
第七条 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及突发事件,所在部门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及时向学校领导和保卫处报告,保护好现场,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学校相关部门做好调查、抢救及善后工作。
第八条 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和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学校对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三章 校园公共秩序管理
第十条 校园必须保持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任何人不得在教室、实训室、宿舍、食堂、礼堂、运动场(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实施破坏或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妨碍保卫处、安保人员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妨碍校园公共秩序管理。
第十二条 未经公安机关明确批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内组织集会、游行、示威和请愿、静坐。
第十三条 禁止在校园内寻衅滋事、酒后滋事、打架斗殴。
第十四条 禁止在校园内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或者以其他方法制造事端,破坏公共秩序。
第十五条 禁止在教室、图书馆、学生宿舍等场所高声喧哗或使用音响设备(学校组织活动的除外),干扰他人工作、学习或生活。
第十六条 禁止在校内赌博,或者为他人赌博提供赌具、场所。
第十七条 禁止在校园内饲养家畜家禽;禁止擅自采摘、砍伐或毁坏校园内的花草树木;禁止乱扔、乱堆垃圾或其他破坏校园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章 校园公共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禁止携带各种凶器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学校。
第十九条 禁止盗窃、损毁校内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景观建筑物等公共设备设施;禁止在校内玩火、放火。
第二十条 禁止擅自添加、删除、篡改校园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禁止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禁止利用计算机网络或有线电视等视听设备或其他方法和手段,宣传宗教迷信、色情、暴力、散布谣言或者其他危害校园安全及稳定的言论。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以侮辱、恐吓、诽谤、骚扰、猥亵、殴打等手段,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禁止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处。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以偷窥、偷拍、窃听、散布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禁止以任何理由冒领、隐匿、损毁、丢弃、私拆他人物品、邮品、信件;禁止抢夺、盗窃、骗取、勒索、藏匿他人财物及公共财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自行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物品,外出时应将电脑等贵重物品放入柜内上锁,并随手锁好门窗。在教室上课、体育场运动和外出途中要随时注意自己的物品,以防丢失。
第二十四条 发现物品被盗、被抢、丢失、损毁等情况,应立即向保卫处报告或报警,并在公安机关到来前保护好现场,以利证据采集和破案。
第五章 公共场所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校园公共场所活动的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各社团在公共场所举办各种大型文体活动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提前7天将活动时间、地点、人数和活动安全负责人及安保措施等以书面形式报校领导审批,同时报学工处、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和批准不得在校园内从事经营活动。未经批准,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将学院的房屋、场地、设施等固定资产用于校园经营活动,更无权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经过学校批准允许的,须在指定的场所合法经营。
拥有校园内房屋独立产权的教职工及相关人员,不得在住房内从事经营活动及从事危害公共安全等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不得在住房内存放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也不得租赁给他人从事以上活动。产权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的,产权人负有管理责任,须督促承租人遵守学校管理规定,产权人承担由出租所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校园内张贴、悬挂、散发内容反动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违法宣传品或印刷品。禁止个人或为个人事务在校园内悬挂横幅、张贴广告和宣传品。
第二十九条 教室、图书馆、食堂内不能用书包等物品占位置,本人离开时书包等物品应带走或委托他人看管。书包等物品不得隔夜存放于教室、阅览室等公共场所。
第三十条 学生在宿舍内、教室内,应遵守相应场所的管理规定。严禁在宿舍、教室等有房顶的区域内吸烟,严禁违章用电、乱拉电线,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器具包括加热电器具(如热得快、电水壶和电热毯等),严禁焚烧物品,严禁擅自在寝室留宿外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原规定自行作废。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说明。
信息公开选项:公开

湖北财税职业学院保卫处承办 办公室2018年1月17日印发